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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视点||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公司对外担保规则迎来新变化!

引言

2025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还不是最终正式实施的司法解释,但最终通过并施行的司法解释的内容大概无明显变化。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专门针对公司对外担保问题作出了规定,这与现行《公司法》、《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及《九民纪要》中的相关规定既有一脉相承之处,也有新的发展。

01

公司对外担保规则的核心要点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参照适用公司法第十五条关于公司对外提供关联担保的规定,但是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经合理审查后仍不知道前述控制关系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权提供担保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第十五条关于公司对外提供关联担保的规定。"

这一规定实际上扩大了关联担保的适用范围,将间接控制担保和涉股担保纳入规制范围,强化了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保护。

长期以来,公司为股东或实控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是否属于关联担保一直存在争议,现在该问题得已明确。并且该条款同时明确了对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的保护。

另外,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也有其相应的考量,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担保相当于用公司财产担保“将来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个人债权实现,该类担保严重损害了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亦很有必要。

02

公司对外担保的基本规则

公司对外担保分为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二者有不同的决议程序要求:

关联担保:指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非关联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 法定代表人的权限限制

根据《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及《九民纪要》的精神及现行司法实践,公司对外担保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应当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而判断该担保是否对公司发生效力。

● 相对人的审查义务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了相对人"经合理审查仍不知道"的例外情形,这与现行《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关于相对人审查义务的规定一脉相承。

相对人在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时,负有对公司决议的合理审查义务。合理审查主要是指形式审查,包括:

审查决议是否由公司有权机构作出;

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关联担保中关联股东是否回避表决;

另外,相对人应当查阅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章程、股权结构等方式,对债务人与担保人股东/实控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关系进行审慎调查。

● 无需决议的例外情形

根据《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八条,以下三种情形下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无需决议程序:

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担保合同由单独或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适用上述第二、三种例外情形,上市公司的担保规则有其特殊规定。

03

务实建议

对债权人的建议

严格审查决议:在接受公司担保时,务必审查公司决议,确认决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

注意关联关系:特别关注担保人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严格按照《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审查是否存在间接控制关系。

区分公司类型:注意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规则差异,对上市公司担保务必查询公告信息及取保符合其特殊的担保规定。

尽到合理审查:审查范围包括决议机关是否适格、表决程序是否合法、关联方是否回避等,并保存审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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